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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烈祝賀我會聯辦的科普活動被中國科協評為--優秀科普活動
12月21日,中國科學技術協會辦公廳印發《關于對2020年全國科普日有關組織單位和活動予以表揚的通知》(科協辦函普字【2020】158號),江蘇省機械工程學會、南京工程學會和江蘇省學會服務中心聯辦的“2020年全國科普日暨第一屆‘天印筑夢·科普智行’”活動,被評為優秀科普活動。
10月1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公布,修改后的專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專利法的修改,對外觀設計專利制度做出了重要改革。
關于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限,新修改的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自申請日起計算。修改前的專利法則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自申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此次專利法修改后,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延長了。對此,有兩個問題值得研究。一是,賦予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期限的合理性。二是,此次修改專利法,為何在沒有延長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期限的基礎上單獨對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做了延長。
關于第一個問題,可以從一般意義上的專利權期限設定的合理性方面加以理解。專利權期限的設置,被認為是對專利權的限制形式之一。專利權本身是一種獨占性的權利,但如果不對其給予一定形式的限制,就無法保障社會公眾在一定時期、以一定方式合理利用專利的方便和自由。基于專利立法對保護專利權人利益和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平衡的考量,有關專利的國際公約和國內立法都毫無例外地規定了專利權限制制度。其中,規定專利權有限的保護期限就是體現。
關于第二個問題,此次延長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實際上是基于我國加入《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保存海牙協定》(下稱海牙協定)這一國際公約的需要。海牙協定明確規定,工業品外觀設計(即我國專利法上的外觀設計)的保護期限應為十五年。此前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只有十年,沒有達到該協定的要求。為了使我國的外觀設計創新在其他國家和地區也得到充分的保護,鼓勵我國外觀設計創新,提高外觀設計創新能力,我國有必要加入該國際公約。在這種背景下,需要通過修法的形式,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提高到公約規定的十五年。相信加入該國際公約,有利于推動我國專利制度國際化,進一步提高我國對專利權的保護水平。
在外觀設計專利制度完善方面,引進局部外觀設計專利制度也是此次專利法修改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內容。根據新修改的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與修改前的專利法關于外觀設計專利權概念的規定相比,將“產品”具體分為“整體或者局部”,實際上是引進了其他一些國家業已實行的局部外觀設計專利制度。這一改革,是我國外觀設計專利權制度的重要進展,其對于鼓勵我國外觀設計創新,提高我國外觀設計創新能力,促進我國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完善等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從國外對外觀設計的保護來看,美國、日本等國針對產品中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單獨出售、使用的部分規定了局部外觀設計專利制度。如日本《意匠法》中規定了部分外觀設計專利制度。在不承認局部外觀設計專利制度的情況下,盡管在實踐中我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可以通過將局部外觀設計創新置于整體的產品設計中,從而使得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符合專利權授權條件,但這種方式在較大程度上制約了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不利于在更大程度上保護外觀設計創新。從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實踐看,申請人實質上希望通過功能性與審美性的統一,達到促進產品銷售的目的。局部外觀設計則往往是外觀設計整體中的那些新穎別致的“亮點”,其對于促進外觀設計專利上述目的的實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如果缺乏局部外觀設計專利制度,對上述局部外觀設計創新“曲線救國”式的保護,不僅會限制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而且會徒增申請人的程序性負擔。因此,在當前我國大力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鼓勵和保護創新的政策背景下,專利法此次修改引進局部外觀設計專利制度,可謂正當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