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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烈祝賀我會聯辦的科普活動被中國科協評為--優秀科普活動
12月21日,中國科學技術協會辦公廳印發《關于對2020年全國科普日有關組織單位和活動予以表揚的通知》(科協辦函普字【2020】158號),江蘇省機械工程學會、南京工程學會和江蘇省學會服務中心聯辦的“2020年全國科普日暨第一屆‘天印筑夢·科普智行’”活動,被評為優秀科普活動。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專利法進行了修改,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現從企業的角度,簡單說明此次專利法修改,最值得企業關注的10個要點。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專利法進行了修改,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專利法修改距上一次修正已有12年之久,新引入了很多重要制度,使得我國專利保護達到一個前所未有的程度。
專利權是科技企業重要的資產和權利,專利保護對科技創新至關重要,因此,本次專利法修改應當引起每一個科創企業和每一位科研人員的關注。本文就從企業的角度,簡單說明一下此次專利法修改,最值得企業關注的10個要點。
01、提高侵權賠償金額,引入最高五倍的懲罰性賠償,法定賠償上限提高為500萬元
專利侵權賠償額低一直是最為企業所詬病的問題,此次修改,在第71條規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舉例來說,雖然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為1000萬元,但是因為侵權人屬于故意侵權,且存在以侵權為業,或者侵權時間長、范圍廣、數額巨大等嚴重情節,所以侵權人有可能被處以最高5000萬元的懲罰性賠償。
懲罰性賠償是專利保護最有力的武器,具有巨大的威懾作用,該制度借鑒自美國的相關制度。今年10月6日,美國一地方法院裁決思科公司(Cisco)故意侵犯一家網絡公司的專利權,被處以2.5倍的懲罰性賠償,最終判賠額高達32億美元,是美國歷史上專利案件最高的判賠金額,足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威力。
據統計,我國大多數專利侵權案件在確定賠償金額時均適用的是法定賠償。法定賠償是指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即便專利權人未能充分證明侵權人的侵權獲利等損害賠償金額情況,法院也可以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依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酌定一個賠償金額。此次修改,將法定賠償額上限由100萬元提高至500萬元、下限由1萬元提高至3萬元。這意味著未來在大量適用法定賠償的案件中,損害賠償金額也有望大幅提高。
但是,筆者并不建議專利權人過多依賴法定賠償制度。只有專利權人積極舉證證明自身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侵權獲利情況,才能充分獲得法律的救濟。值得高興的是,此次專利法修改也完善了舉證責任分配和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等相關規定,降低了專利權人的舉證難度,本文對此不再贅述,建議企業在相關案件中具體咨詢律師處理。
02、因專利審查的不合理延遲,可以請求延長專利保護期限
一般情況下,企業申請專利都希望早日獲得授權,從而獲得有效的專利保護。雖然目前我國專利審查的周期已經大大縮短,但是,在個別領域和案件中,專利審查的周期仍然有可能較長,從而影響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
為了對這類案件的專利權人予以補償,新專利法第42條規定:“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后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就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但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除外”。
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也借鑒于美國的專利期限調整制度(Patent Term Adjustment),其初衷在于彌補由于專利審查對保護期限所造成的延誤,但是,美國相關的期限計算方法和操作流程已經比較成熟,甚至提供了在線的計算工具。我國將如何具體實施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如何認定何謂專利審查的“不合理延遲”,仍然有待未來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審查指南的明確。
無論如何,這必定使得我國的專利保護期限更加合理,只是未來在判斷一件專利的保護期限時,不能再簡單地說是自申請日起的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而是需要仔細核實其是否申請了期限補償。
03、專利開放許可可以減免專利年費
專利權是一種排他權,即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他人不得實施專利。但是,大部分企業并非只想獨占某項專利技術,而是希望可以將專利許可給他人以獲利。然而,專利許可是世界級難題,全世界的絕大部分專利實際上都未能進行許可或應用。
本次專利法修改,為了促進專利的許可和應用,引入了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即在第50條中規定:“專利權人自愿以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愿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并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實行開放許可” ;在第51條中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意愿實施開放許可的專利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并依照公告的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支付許可使用費后,即獲得專利實施許可” 。
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并非中國首創,在德國、英國等國家也有所實施,但是,筆者并未觀察到這項制度對專利許可有多么大的促進作用。專利許可其實就像沙里淘金,大部分專利沒有進行許可屬于正常狀態。而少量專利可以進行許可,往往也需要經過專利權人和被許可人進行充分地談判才能達成交易。但是,專利開放許可制度,顯然為專利許可打開了一扇大門,可以促進專利許可更加公開與開放,仍然具有重要的意義。當然,專利開放許可的更多實施細則,仍有待進一步明確。
專利開放許可對企業更加重要的影響是,根據第51條的規定,開放許可實施期間,對專利權人繳納專利年費相應給予減免。當專利數量積累到一定程度,維持專利的年費會是企業的一筆巨大的開銷。新專利法施行后,如果企業愿意選擇開放許可,就可以節省大量的專利年費,企業何樂而不為呢?
04、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和糾紛早期解決機制
藥品專利因其與藥品審批有著密切關聯,所以,世界各國在專利制度中對藥品專利多予特殊規定。例如,我國現行專利法第69條第(五)項就規定,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考慮到我國醫藥產業發展現狀,并為了落實中美經貿協議的約定,本次專利法對藥品專利期限補償,以及藥品專利糾紛的早期解決機制進行了規定。
新法第42條規定,為補償新藥上市審評審批占用的時間,對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發明專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補償期限不超過五年,新藥批準上市后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十四年。
新法第76條則規定, 藥品上市審評審批過程中,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與有關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產生糾紛的,相關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就申請注冊的藥品相關技術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藥品專利權保護范圍作出判決。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根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暫停批準相關藥品上市的決定。這被稱為中國的“藥品專利鏈接制度”。藥品專利鏈接制度是指,仿制藥注冊審批過程與原研藥的專利進行“鏈接”,從而避免侵犯原研藥的專利權。因此,專利鏈接制度實際上是一種藥品專利糾紛的早期解決機制。
新法第76條進一步規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藥品上市許可審批與藥品上市許可申請階段專利權糾紛解決的具體銜接辦法,報國務院同意后實施。2020年9月11日,國家藥監局綜合司、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已經就《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可見,我們中國的藥品專利鏈接制度,真的要來了。
05、重外觀設計保護,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限延長為15年,引入外觀設計國內優先權,新增局部外觀設計
外觀設計可以為產品帶來很高的價值,因此,外觀設計專利其實非常重要。新法第42條,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由十年修改為十五年,同時在第29條中增加了外觀設計的國內優先權,即申請人自外觀設計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可見,此次修改對外觀設計非常重視。
此外,新法第2條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這使得對外觀設計局部的改進與創新,也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由于外觀設計保護的是產品的外觀設計,如果僅允許對產品整體的外觀設計予以保護的話,實際上,會給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帶來極大限制。例如,對圖形用戶界面(GUI)外觀設計專利,必須要考慮其產品的外觀,使得其專利保護范圍大為限縮。而如果允許局部外觀設計,則可以只保護產品的圖形用戶界面,而無需考慮產品的外觀。
局部外觀設計保護是對整體保護的一種補充,在美國等國家已經非常成熟,通常可以用實線表示產品外觀中需要保護的局部,而用虛線表示產品整體的外觀。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任何設計的任何一部分都可以作為局部外觀設計的保護客體。請求保護的“局部”應當相對完整和獨立,例如玻璃杯的杯口、微波爐的旋鈕等,而產品表面的一條非封閉的輪廓線是不能作為局部外觀設計保護。此外,產品上能夠拆分的零部件,既可以作為完整的零部件產品獲得整體保護,也可以通過局部外觀設計的方式獲得保護。
06、充分利用專利行政保護制度
我國專利保護實施雙軌制,即對于專利侵權糾紛,專利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充分發揮專利行政保護的作用,可以更加有效保護專利權。
新法第70條進一步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即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處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對在本行政區域內侵犯其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可以合并處理;對跨區域侵犯其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可以請求上級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同時,在第60條明確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可以采取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等措施。
07、單位享有處置職務發明的權利,鼓勵單位采用股權、期限、分紅等方式激勵發明人
新法第6條規定,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這一規定確保單位可以享有和處置職務發明的權利。
同時,新法第15條規定,國家鼓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實行產權激勵,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
08、因國家緊急情況公開專利不破壞新穎性
為更好地應對疫情防控等緊急狀態和非常情況,使得最新技術投入使用后仍然可以申請專利,新法第24條規定,在專利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的,不喪失新穎性。
09、提交優先權文件副本的時間更寬裕
新法第30條規定,申請人要求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之日起十六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而現行專利法則規定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可見,新法下提交優先權文件副本的時間更寬裕。
10、被告也可以申請專利權評價報告
對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的維權,無論采用行政還是司法途徑,實務中一般都需要專利權人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而專利權人一般都會提交正面結論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的參考證據。新法第66條規定,專利權人和被控侵權人都可以主動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這使得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在程序上更加完備中立,也使得被控侵權人又增加了一個與專利權人對抗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