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和“冒充”字面意思似乎并無差別,但放在專利中來說,兩者大不相同!
專利中如何定義“假冒”和“冒充”呢?一起來看看!
假冒專利
是指在非專利產品上或者在產品的廣告宣傳中,標明專利權人的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便公眾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產品的行為。
1、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2、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3、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4、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冒充專利
是指將非專利技術或者落后技術冒充是先進的專利技術,以騙取消費者信任的一種違法行為。
2、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繼續在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注專利標記。 3、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5、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在查處冒充專利行為的第三條規定中,專利權屆滿或者終止后,繼續銷售專利權限期屆滿或者終止前合法制造的標有專利標記的產品,不屬于冒充專利行為。
總的來說,假冒專利是一種違法行為,冒充專利是一種欺詐行為。冒充專利行為冒充的是實際上并不存在的專利,是“無中生有”。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假冒的是他人已經取得的、真實存在的專利,是“以假亂真”。 另外,二者在相互轉化上也存在著一定的區別。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所涉及的專利被宣告無效后,該行為就轉化為冒充專利行為。冒充專利行為所使用的杜撰的專利號,與以后他人取得的專利的專利號正巧相同,該行為就轉化為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當然在法律中,對于冒充專利和假冒專利也有相應的處罰規定: 我國《專利法》規定,冒充專利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冒充者改正并予以公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這也是刑法對專利犯罪的唯一規定。 無論是“冒充專利”還是“假冒專利”,都屬于擾亂市場的不正當行為,都需要因此付出相應的成本或代價,走流程申請一個自己的專利或是在專利交易市場買一個合適的專利,都是最好不過的選擇!